记者昨日获悉,即日起,市人大常委会面向市民公开征求《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俱乐部车友会未经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还应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俱乐部、车友会、教育机构、培训中介机构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信息,保证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应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的产品和服务,以不实价格招揽旅游者,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鼓励旅游者自觉抵制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景区应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不得将门票与索道、观光车、游船、保险等捆绑销售。
同时规定,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鼓励景区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建立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提供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旅游设施;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接受付费服务。应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景区管理机构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气象、地质、道路、交通流量、公共卫生状况等旅游安全警示信息。景区应公布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以及景区内分流疏导等方式,对旅游者数量进行有效控制。
《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市民可积极参与,于2018年12月10日前采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处。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详见西安人大网站(网址 http://www.china-xa.gov.cn/)。联系人:陈一潇,联系电话:86782040,传真:86782040,电子邮箱:fgc029@163.com。(记者 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