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此明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优化办理程序、简化办理内容,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根据《规定》,深圳市将进一步简化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土地、建筑物权属认定手续;取消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明确征(转)地协议中约定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
城市更新权属认定手续“瘦身”
在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拆除范围内手续不完善的土地、建筑物,需要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权属认定。为提升城市更新效率,《规定》简化了城市更新权属认定手续,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
根据《规定》,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规定》还对权属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罚款、地价、契税缴交要求进行了明确。
土地信息核查手续进一步简化
《规定》还简化了土地信息核查手续,取消了信息核查中的建筑物核查内容,相应删除了申请材料、核查复函中与建筑物相关的内容。
在关于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方面,《规定》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征(转)地协议中约定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
为简化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间的流程,《规定》对原有政策条文进行了修改,避免历史用地处置审批流程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交互,规定了历史用地处置在申请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时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审查。
按照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部署的要求,《规定》还将核发处理意见书、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工作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除此之外,《规定》还在历史用地处置的材料要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目前《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记者 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