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券商高管炒股10年赚30万,这下丢了工作还被罚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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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合资炒股近10年,获利近30万元
证监会官网最新披露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杭五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证监会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07年3月21日,何某英于东吴证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日至2016年10月14日,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另据资料,杭五一于1962年4月出生于江苏苏州。2002年进入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起开始担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据查明,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10月14日共委托下单2700余次,其中网上委托有2500余次,网上委托中的1440余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的IP地址,此外该账户还有203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该账户共委托下单2025次,其中1431次使用了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192次使用热键委托方式,4次使用营业部员工王某手机下单。其中,使用滨河路营业部IP地址下单对应的001E907400C2等14个MAC地址的委托下单电脑系滨河路营业部的电脑。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3,905,248.04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362,648.36元,合计已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注:约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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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工作,还要“没一罚三”
证监会表示,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证券交易流水、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杭五一利用何某英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不过,杭五一对于上述事实并不认同,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了三条申辩理由:
其一,何某英账户与杭五一有关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杭五一母亲郑某华。其二,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归郑某华所有。其三,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的操作或者决策。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调查取得的银行转账单显示何某英账户资金来源于杭五一,杭五一在听证阶段称资金实际是其母亲卖房款,但杭五一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于其母亲,其母亲和其他人的证言无客观证据支持,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何某英账户盈利均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给杭五一,杭五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收益再转给其母亲,我会对杭五一此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调查获取客观证据证明杭五一的下单指令与实际交易基本一致,杭五一提供的有关人员证言前后矛盾,我会对杭五一未参与过账户操作或决策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