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河长制湖长制条例提请三审 追责力度进一步加强
11月27日,《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议。与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细微修改,重点是进一步加强了追责力度和措施。
问题出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条例涵盖范围中增加了“岸线”内容,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强了追责力度和举措,在违法行为中增加了“非法填埋”的内容,同时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作为联合执法单位。在约谈的情形中增加了一项内容,规定对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的,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约谈。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加强约谈措施的基础上,还专设一款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1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听取了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草案审议稿报送省委常委会。11月1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了草案审议稿。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记者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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