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昆明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在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点前,登录市住建局、市住保局网站查看全文,并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通知》提出,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非政府统建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满5年,可以申请通过交纳房屋收益和土地收益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这意味着,市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就能像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
评估价以同地段商品房
均价乘以面积的总额作为基数
《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其中,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等。部队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通知》所称购房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通知》所称评估价是指购房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该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每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乘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总额,作为计算交纳房屋收益或者土地收益的基数。
未取得产权证的由售房单位办理
对于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程序为: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利证书》。
购房人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利证书》,需要办理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为:1.购房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房年限、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2.购房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评估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3%的房屋收益,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1%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明确继承离婚产权变更处理方式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因继承、离婚析产等确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前购房人死亡的,继承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完全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后购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购房人死亡的,不再对继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离婚析产。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前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完全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利证书》后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权利人,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不再对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