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因认为镇政府先是确认了自己是宅基地的权利人,此后又对该权属予以撤销,通州的崔女士向通州区政府提出复议,复议被驳后,崔女士将通州区政府起诉到北京四中院。日前,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通州区区长赵磊则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自己是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12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2017年,该院被拆迁,村委会及永顺镇政府均在《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中盖章确认原告为宅基地使用人。而后案外人崔某山就128号院的使用权问题,曾多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但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6月28日,永顺镇政府政府作出《决定书》,撤销了此前镇政府盖章确认行为。崔女士向被告通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通州区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进行实体处理。崔女士认为,通州区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程序有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在庭审中,通州区长赵磊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另外两名代理人一起出庭应诉。
对于起诉,通州区政府辩称,他们已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告知、送达程序。本案中,128号院的《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上盖章认定系六方小组认定行为,属于中间环节。六方小组的盖章行为,属于内部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对外发生效力。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级人民政府并不承担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六方小组认定和撤销行为也不应视为永顺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通州区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通州区政府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通州区区长赵磊全程参与庭审,听取了原告的辩论意见,并在最后陈述中表明,区政府不会剥夺任何人在拆迁中的权益。开庭之前,赵磊召集了各相关部门对本案争议的宅地基使用权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六方小组的撤销行为,意味着新一轮的认定程序即将启动。区政府将督促六方小组尽快履行程序。区政府将持续监督落实好这项工作,对各方合法利益都要保护好。该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