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修改条例加强污染源头管控,严格错峰生产
《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11月30日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山东省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的目标要求,加强源头管控,严格了错峰生产制度,加强了重污染天气期间的污染防控措施。
条例还加严标准,强化大气质量达标控制措施。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
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我省针对当前部分领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气象条件差、重污染天气多发的实际问题,将条例中“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两种违法行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杨璐)
(责编:翟晨曦、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