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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北京对民办学校办学设立新规 招生前30天公示收费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2  来源:腾讯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北京对民办学校办学设立新规 招生前30天公示收费项目(央视财经《第一时间》)近日,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

原标题:北京对民办学校办学设立新规 招生前30天公示收费项目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近日,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公开等多方面设立新规。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北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新规还要求,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都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信用状况良好。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对校长以及管理者提出明确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聘和解聘,但同一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并且还要求学校1/3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而校长必须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在此次北京市印发的《管理办法》中还特别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学校办学行为还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

??按照新规要求,将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家长关心的收费问题,《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如果对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按照要求,除去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在三年内分三批次进行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自主选择,选择之后,再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都按现状继续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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