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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自费为子女择校家庭不可享低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自费为子女择校家庭不可享低保2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最低生活保

原标题:自费为子女择校家庭不可享低保

2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南昌市出台了《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以及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范。据悉,《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对象

生活遇到暂时困难家庭可申请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办法》,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具有南昌市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为老、弱、病、残等,且依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南昌市户籍家庭,其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尚有一定收入或者一定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贫困状况的家庭(以下统称非常补对象),可以申请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等6类家庭不享受低保

据悉,6类家庭不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有居住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非居住类房屋或者自建房屋的;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经济状况的;国家和省规定不得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家庭。

此外,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在校就读学生除外),以及有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认定

12个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做低保标准参考

什么是家庭收入?根据《办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因受雇或者任职而取得的劳动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产生的孳息,特许权使用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的遗产收入和赠与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和赔偿收入等。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此外,12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费、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以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困难户发放的物价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走访慰问款物;政府发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和下拨的救灾、扶贫款物;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享有的扶助金、残疾人专项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福利性养老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权利义务

低保家庭要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

记者了解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我市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或者从事生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吸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低保对象要参加公益性劳动

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义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居住在城镇,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

此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不按照规定报告,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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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烨、毛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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