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青海 » 正文

全球报道: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改革开放40年·40个“第一”)“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了
原标题: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改革开放40年·40个“第一”)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舆论关注,是因为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了。”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甘代兴,曾是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也是我国新环保法施行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主审法官。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天,一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南平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两家长期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被告则是4名福建籍和浙江籍公民。

原告称,2008年7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造成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被告还雇用挖掘机到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

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3名相关人员判处徒刑。“刑事处罚不代表免去企业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清除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废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

南平市中级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和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10月29日作出一审宣判,判令4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作为新修订的环保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和全国首例法院立案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判决生效,对之后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身为有着3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的老法律人,甘代兴对于这起案件感触颇多,“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还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并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提出警告,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新环保法施行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案件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不少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守法。近年来,国家对环保越来越重视,总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环境也是越来越好。”甘代兴认为,如今环境追责越来越严格,只有环保意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责编:王红玉、杨阳)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关键词: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