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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广东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我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推动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广东再出法治利器。12月3日,笔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
原标题:我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推动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广东再出法治利器。12月3日,笔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经表决通过,违反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自行纠正,将由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并予以通报。这将对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发“红头文件”形成约束,有效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广东的权威。

法检两院制定文件纳入备案范围

条例对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需要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事实上,据省人大法委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共接收省政府、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16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条例与此前相比扩大了备案的范围,将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备案范围,要求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对于逾期仍不报备的,条例规定,应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建议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还特别新增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定。

据介绍,截至今年11月,各报备机关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共342件。

“问题文件”不自行修改废止将撤销并通报

在审查方面,条例提出,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

为依法增强纠正力度,规定制定机关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就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则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制定机关如未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则由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后,给予通报。

据了解,今年以来,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委重点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推动制定单位对相关文件的修改。比如,与有关市人大常委会就燃气管理方面的2件规章进行了联动审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燃气服务送气人员设定行政处罚所存在不适当问题的审查意见,维护了一线送气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可以听取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年内实现市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备案审查报告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据省人大法委负责人介绍,今后将继续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内、县级人大常委会明年内开展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

按照制度设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将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则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据透露,省人大已经在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基本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目前正启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二期建设,优化信息平台备案审查主要功能,拓展立法服务功能,今年内将授权所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备案审查工作格局。

南方日报记者 骆骁骅

通讯员 任宣

(责编:牛攀、陈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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