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刚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黄智刚介绍,综合多方意见,法制委建议,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内容的规定;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监测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类环境信息的规定。
根据该修订草案修改稿,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具体有五项。
其中包括,排放信息,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的环境信息则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违法者名单及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等等。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管理的规定,法制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