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 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20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效切断非洲猪瘟传播渠道,切实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第79号规定,结合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监管
(一)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畜禽养殖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养殖防疫档案,及时通过全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96605”官方微信公众号录入全省畜禽养殖免疫基础信息系统,不得到餐饮企业等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剩余物(泔水),不得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剩余物(泔水),全面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
(二)餐厨剩余物(泔水)产生单位应签订餐厨废弃物管理承诺书,建立泔水管理台账,与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严禁将餐厨剩余物(泔水)交给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三)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企业要建立收集运输台账,将餐厨剩余物(泔水)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进行科学处理。处置企业要建立处置台账,按照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剩余物(泔水),设立最终产品台账。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通过收集运输或处置企业流向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或个人。
(四)对生猪养殖加强排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杜绝养殖环节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依法查处养殖者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由畜牧部门负责。
(五)城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工作由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六)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依法受理、侦办有关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
(八)严格监督国际运输工具的消毒以及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无害化处理由海关部门负责。
(九)严格落实寄送渠道疫情防控各项责任措施,督促寄递企业不得收寄活猪和未经检疫、未制熟猪肉产品由邮政部门负责。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