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芜湖南陵县一老人被家属送入敬老院,后老人要求回家遭到家属拒绝,结果没过几天老人在敬老院自杀。事后家属以管理不当将敬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60多万元。12月10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近日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7年3月,老人家属向当地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老人送入某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后经民政部门审批,该敬老院与老人亲属以及老人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入院协议》,老人入院。
入住一段时间后,老人称不习惯敬老院饮食,后就不太愿意吃饭并有轻生念头。随后敬老院院长通知老人亲属到敬老院,告知老人表现、不愿继续住敬老院的想法以及有轻生念头,并让家属接老人回家,但亲属不同意将其接回,老人胞兄还打骂老人。
让人没想到的是,事后一天早上,敬老院其他入住人员发现老人疑似喝农药死亡,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老人因服用杀虫双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
之后,老人亲属以敬老院管理不当为由,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敬老院赔偿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对此敬老院辩称,老人的死亡是其自杀造成,敬老院对老人自杀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近日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说法
敬老院不承担责任 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选择自杀,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主要是老人不习惯敬老院的饮食而不愿意继续住在敬老院,但自己的想法得不到实现;当敬老院通知其亲属将其接回居住,其亲属不仅明确拒绝,还当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面对其进行打骂,导致其事后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方式。
虽然敬老院在事前知道老人有轻生想法,但是其已经通知老人亲属将其接回居住,而老人亲属不同意。自杀当晚,敬老院例行检查时并没有发现异常,所以,敬老院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老人会选择自杀。
虽然敬老院在管理或服务上确实存在瑕疵,但法院认为老人的死亡不是该瑕疵引起的,而是老人自行选择的结果,瑕疵与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敬老院对老人的死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是敬老院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引起的,故对老人亲属要求敬老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