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大批农民工又将踏上返乡之路,如何保障他们的工资及时支付,牵动着社会各界的心。12月10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城(棚)改及市轨道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因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及时介入,妥善解决工程款拖欠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务必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防止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强用工管理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雇佣农民工、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劳务分包企业规范用工。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在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方面,各级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城(棚)改及市轨道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督促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明确将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并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严格落实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各级人社、建设、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开展工资支付检查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进一步优化欠薪案件查处流程,实现案件办理快捷流转。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审、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查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欠薪失信企业的惩治力度,将严重拖欠工资企业信息向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通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施工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完善“一厅式”办公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各区县、开发区要强化多部门“一厅式”联合办公机制,配强工作人员,并在工作经费、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等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部门“一厅式”联合办公工作,向市级“一厅式”联合办公派驻综合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市级“一厅式”办公力量。
《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