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调整
记者12月5日获悉: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此次调整对象为我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此次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7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9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每月163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98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18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30元的,补足差额至130元。(记者黄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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