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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醉酒少年17楼过道坠亡 父母状告物管 法院这样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醉酒少年17楼过道坠亡 父母状告物管 法院这样判人民网昆明12月13日电(程浩)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从租住小区的17楼过道窗

原标题:醉酒少年17楼过道坠亡 父母状告物管 法院这样判

人民网昆明12月13日电(程浩)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从租住小区的17楼过道窗户处坠入2楼平台身亡。事后,少年父母以小区物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小区物管赔偿。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判决,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少年出生于2002年,生前租住在小区3栋。2018年8月3日中午12时35分许,少年醉酒后从小区地下车库走到小区14栋坐电梯到15楼,出电梯后从楼梯走到17楼,后从17楼过道窗户坠楼落入2楼平台身亡。

案件开庭审理后,办理该案的法官一行人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经实地测量发现窗台高0.98米,窗子玻璃上用红色字体写有“高空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标语,窗子玻璃完好。

呈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坠落的窗户属于消防通道,是不可以安装防护栏杆的,且该窗户的窗台高度为0.98米,足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不是人为的故意攀爬获外力作用,是不可能从窗户上坠落的;加之小区物管已在窗户玻璃上作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提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小区物管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坠楼身亡,系因自身醉酒后,行为失控造成的,被害人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被害人的父母在其未满16周岁时就放任其独自到外打工,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确实给被害人的父母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尽管小区物管对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过错,呈贡区法院判决小区物管从道义上给予被害人的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安抚。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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