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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原标题: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现将该条例修订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地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邮编:130021

联系人:尚鹏飞

联系电话:0431-85091357

邮箱:jlrdspf@163.com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农民负担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审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接受本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领导。

县级农村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农村审计站,乡(镇)农村审计站在县级农村审计机构的领导下,在本区域内开展农村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持审计证上岗开展审计工作,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干预农村审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登记备案。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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