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现将该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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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自主权、劳动权、基本医疗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并进行舆情监测。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卫生、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以及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在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培训课程。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