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实施 立法后公祭日有何不同
2018年12月13日上午10:01-10:02,警报声响彻南京城。那一刻,南京全城静止,为30万死难同胞默哀。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默哀一分钟”写入了南京地方法规。当天,全国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地方立法后的首个国家公祭日,今年有何不同?
点点烛光
寄哀思
哀乐低回,烛光摇曳,12月13日17时,“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12·13烛光祭”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及家属、青少年学生代表及各界爱好和平人士点燃手中的白烛,共同为30万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烛光祭”。愿这缕哀光亮得久一点,再久一点……愿照片墙上的灯,熄得慢一点,再慢一点……
“精日”行为是导火索
近8成民众赞成立法
南京大屠杀记忆不仅是南京的记忆,更是整个国家的集体记忆。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
近年来各种“精日分子”不断出现,伤害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这些恶劣行为引发社会强烈愤慨和舆论高度关注。
“精日”行为是立法的导火索。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代表团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从立法层面严惩“精日”行径。议案牵头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还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结合南京实际,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最终产生立法动议是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南京的一次立法调研。今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苏调研《英烈保护法》时,提出地方进行立法的动议。省市人大经慎重考虑,5月正式启动立法。
首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这是南京此次立法的一大创新。根据立法前评估开展问卷调查形成的《南京市公民“国家公祭”意识调查报告》显示,78.1%的被调查人认为有必要出台保障公祭活动与场所的地方性法规。
从一馆到一城
从一日到一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市人大领导推进下,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联合南京市律师协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了条例文本的起草。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介绍说,这部法律的主旨是“从一馆到一城,从一日到一年”,这部条例的立法建议思路得到了市人大的支持。
从无到有参与牵头起草一部法律,对于省人大代表、立法课题组副组长、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来说还是头一次。
孙勇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立法调研中,他们发现,纪念馆年参观800余万人次的大流量对周边地区交通设施、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带来巨大压力,周边环境亟待整治,比如有黄牛带路、小商贩卖商品等现象亟待治理。
对此,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默哀一分钟”
上升到法律高度
张建军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条例实施后,纪念馆的运行管理将得到法律保障,对于周边环境管控,参观秩序的管理,教育活动的管理都将有法可依,对于深度进行内外传播,探索大型文博场馆标准化管理,展示南京国际和平城市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公祭进入第5个年头,南京市有关各方感到,有必要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比如把默哀一分钟等因年年公祭而有所淡化的仪式以法律条文固化。
孙勇告诉快报记者,以往政府发布通告,都会提到默哀一分钟,这属于政府行政性行为。而“默哀一分钟”写入条例,则是上升到了法律高度,“今年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是依法发布,默哀也有了法律依据”。
对三种典型“精日”
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此前的法律缺乏专门针对“精日”分子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的兜底条款予以惩戒,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方面常有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以禁止性行为的方式作了明确列举,划定了“法律红线”: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
关爱幸存者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灾难的承受者,是重要的历史见证人。令人痛心的是,今年以来已有20位幸存者先后离开了我们。截至目前,登记在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已不足百人。
条例特别设计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关爱制度,其中提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
将公祭主题教育
纳入中小学课程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条例中提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张建军告诉快报记者,纪念馆将为南京市的中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各种仪式化教育,对现场的教育提供各种服务。(鹿伟 徐梦云 施向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