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委日前印发《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党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市委、市纪委机关、市委有关工作机关,区委、区纪委机关、区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等。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党的其他组织。公开的原则是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市委、区委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党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等。
《细则》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市委、市纪委机关、市委有关工作机关,区委、区纪委机关、区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并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细则》提出,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舆情风险等进行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并提出防范预案。
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作出预判,并制定应对预案。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