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出台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告知办法》),对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并要求各市、县(区)参照执行。
任前告知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在对新提拔或转任、调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时,书面告知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领导干部知悉并签署告知书后,交由组织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档。
任前告知对象主要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也是自治区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开发、经济、新区等功能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地级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自治区直属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包括中央控股、自治区参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告知办法》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一是贯彻执行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社会发展或事业发展情况;三是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四是财政财务、生态环境、项目资金等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五是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六是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七是其他经济责任事项。
《告知办法》的实施,旨在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意识,让领导干部及时准确把握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政策执行、经济发展、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监督检查、党风廉政等方面的经济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冯贵银 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