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 对原产于澳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18年 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8年11月2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12月18日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代表的大麦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澳大利亚政府的补贴,澳大利亚大麦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32项。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澳大利亚政府向澳大利亚大麦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32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澳大利亚政府提出的主张,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1。 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
2。 联邦农业高效灌溉促进项目
3。 初级生产者的供水设施三年税收抵扣
4。 与水资源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虫害管理
5。 清洁能源的未来——在土地上创造机会——扩大碳农业倡议的益处
6。 干旱地区害虫和杂草管理项目
7。 农场风险管理项目
8。 干旱优惠贷款计划
9。 干旱援助——专业咨询和规划补助金
10。 发展农场经济项目
11。 品牌澳大利亚全球食品战略
12。 提升澳大利亚产品计划
13。 国家推广和咨询
14。 资助小型出口商一揽子计划
15。 农业推进救助
16。 农场合作社和合作试点
17。 农场准备计划
18。 特殊情况利率补贴
19。 农场金融特许贷款计划
20。 南澳大利亚州河谷地区可持续发展基金
21。 南澳大利亚州默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灌溉效率改进计划
22。 南澳大利亚州阿德莱德食品计划
23。 南澳大利亚州产业发展与推广
24。 维多利亚州NVIRP 2农场项目
25。 维多利亚州农场生产力改善补助金
26。 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
27。 维多利亚州第一农场补助金
28。 维多利亚州青年农民的免税和特许权
29。 维多利亚州青年农民融资计划
30。 干旱恢复优惠贷款计划
31。 塔斯马尼亚州更高效的灌溉支持项目
32。 塔斯马尼亚州农业发展优惠贷款计划
四、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大麦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大麦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大麦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大麦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被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2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9年12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6月21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15,65198417
传真:0086-10-65198415,65198172
商务部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