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执行更高的收费标准
12月21日从石家庄市发改委获悉,自2019年1月1日起,该市主城区将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并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其中中心城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将执行更高的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区域划分:一类区域为友谊大街以东、和平路以南、建华大街以西、槐安路以北区域(以道路中心线为界,有桥梁的道路含桥下投影空间);二类区域为一类区域以外,二环路以内区域;三类区域为主城区行政区域内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停车时段划分:昼间,7时30分至21时30分;夜间,21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
车型划分:小型车,客车≤7座,货车≤2吨;中型车,客车8座-19座,货车2吨-5吨(含5吨);大型车,客车≥20座;货车>5吨。
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经交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停车场(泊位),一类区域内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10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二类区域内昼间每辆每小时收费2元,8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三类区域内昼间每辆首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小时收费1元,6元封顶,夜间每辆次5元。其他停车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配套停车场,每辆每小时收费3元,以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收费限额24元;建筑物配套地下停车场两小时内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立体停车场每小时4元;咪表泊位,昼间每半小时2元,夜间每辆次5元(本期合同终止后,按同区域道路收费政策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昼间每辆次4元,夜间每辆次8元;交通肇事违章停车每辆每天10元,每天按24小时计费,停车超过20天,减半收取。其他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地上停车场,按所在区域道路停车场收费标准计收。
在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基础上,中型机动车加收50%,大型机动车加收100%。
计费规则方面,计时停车场按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夜间计次收费停车场(泊位),跨昼夜时段停放机动车辆,夜间停车时段不足1小时的,该时段计入昼间停车时段,按昼间收费标准计收。
机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新政策在收费减免措施中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公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公事、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点),停放时间不足2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主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记者王峻峰、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