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今年8月的一天,21岁的虞女士打算到合肥经开区一家饭店用餐,在店门口被一只流浪猫抓伤。事发后,虞女士将这家饭店起诉至法院,认为饭店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店门口被野猫抓伤 女子起诉饭店
虞女士说,今年8月27日18时左右,她准备进入该饭店用餐时,突然被店门边的一只黑白相间的猫抓伤腿部,因为她是一名孕妇,当时受到惊吓,便去找饭店理论,饭店却推脱责任,说该猫与其无关,她随即自行前往社区医院处理伤口。经医生建议,她又转至传染病医院治疗并注射疫苗。
虞女士认为,她是在进入饭店准备消费时被猫抓伤的,饭店门外也是该饭店的经营范围,饭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周围有野猫,可能对客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没有进行驱赶,事发后也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协助她就医、提供帮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民警调解后,饭店仍推卸责任,拒不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她将该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饭店认为对野猫没有管理责任
该饭店辩称,虞女士被猫抓伤是事实,但是这只猫为流浪猫,饭店并非该流浪猫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该流浪猫不具有法律上的管理责任,也没有日常照料及支配的事实。“流浪猫与饭店并无任何关联,她被流浪猫抓伤的后果,并不是饭店过错造成的。”
“虞女士声称是进入饭店就餐时被猫抓伤,与事实不符。她被流浪猫抓伤是发生在进入饭店经营场所之前,是在饭店门外被抓伤。”饭店称,如果顾客进店消费或进店咨询等在店内发生了这件事,那么饭店应该担责,但是当时的情形并非这样,虞女士并未进店。
另外,饭店表示,虞女士被门外流浪猫抓伤,应当是其自身逗猫或不经意间伤害到猫所致,因为流浪猫生性警觉,不会主动袭击路人,“饭店门外情况如何并非我们可以控制的,虞女士被流浪猫抓伤的各项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说法
并非安排在门外就餐 饭店不担责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虞女士准备到饭店吃饭时在饭店门口被猫抓伤,虞女士称其已进入饭店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因虞女士在饭店外受到伤害,该场所并非饭店的管理范围,她并不是与饭店建立消费关系后被饭店安排在门外就餐时被抓伤,因此,饭店对其无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一审判决,驳回虞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