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有偿使用者依托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通过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形式实现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方式包括: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种植、养殖、采集等林副产品项目;营造经济林等项目;其他符合森林有偿使用的经营性项目。办法规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森林资源,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国有森林资源,使用者要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定义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森林分类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级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禁止开展有偿使用,实验区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开展有偿使用;二级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仅允许适度利用森林、河湖湿地等景观开展观光、生态体验为主的森林旅游。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时,要严格控制停车场、服务区、露营区及其他森林体验、康养等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使用应引入竞争机制进行配置,逐步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交易,并接受监管,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使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
申请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书面向国有林场提交申请,国有林场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评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有偿使用者要履行配合国有林场依法开展森林经营保护活动的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国有林场有权解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监管,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罚。(记者曹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