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湖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25日将督察发现的1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8个党组织、16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20人,予以诫勉等组织处理4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配套环保工程长期不落实,环境风险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长沙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潘胜强(时任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5人予以诫勉或通报批评。
二、湘潭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
1.湘潭市政府未按要求对企业无理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湘潭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赵雯纬(时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等3人政务记过或政务警告处分。
2.湘潭市、湘乡市政府及环保部门在湘潭碱业备案管理中弄虚作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湘乡市副市长赵造时等4人政务记大过、政务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
3.湘潭市环保局违规免除新新线缆行政处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湘潭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硕科(时任湘潭市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等4人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4.湘潭市发生多起阻挠环保执法事件。相关责任人与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问题合并处理。
5.湘潭市违规审批富力城建设项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勇(时任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等5人政务记过或政务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文明等4人政务处分。
湘潭市委、市政府履行环保职责不力,造成该市环境保护工作乱作为问题突出,责令湘潭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中国五矿集团等公司下属企业监管不力,有些地方甚至包庇纵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爱国(时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等4人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吕秋明等5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部分地方顶风出台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华容县人大农工委主任陈金生(时任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等6人通报批评或予以诫勉。
五、省水利厅编制的河道采砂规划未将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纳入禁采区,且在河道采砂出让审批中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违法采砂行为整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刘佩亚等9人开除党籍、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
六、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未将部分自然保护区纳入矿权设置禁止区,且违规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的矿权,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矿权清退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李国清等8人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或予以诫勉。
七、南岳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问题突出。省政府对省林业厅通报批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南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洲康(时任南岳区农林局党组书记、局长)等9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李明红等2人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不实不力,污染问题突出。责成省经信委及永州市、郴州市、衡阳市、岳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衡阳市经信委原副主任万小平等10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周稳根等3人党纪政务处分。
九、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退不力,环境风险突出。
1.株洲市二水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株洲市银力混凝土搅拌公司违法生产。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及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关停违法生产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局长李青山等4人政务记过或政务警告处分。
2.株洲市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两艘餐饮趸船。株洲市政府及环保、海事部门未能及时取缔餐饮趸船违法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局长刘家文等3人政务记过或政务警告处分。
3.邵阳市城西水厂、桂花渡水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改不到位。邵阳市政府及环保、公用事业部门在治理城市生活污水中履职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国利(时任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等3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内警告或政务记过处分。
4.益阳市有4家涉锑企业在环保督察中发现废水超标排放。赫山区、桃江县、安化县、益阳高新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中履职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益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禄仁等6人政务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或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蔡海罗等5人政务处分。省政府对省环保厅通报批评。
十、郴州资兴市违规在东江湖进行旅游开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郴州市副市长陈荣伟(时任资兴市委书记)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同时,还分别给予赖志明等9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十一、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问题突出。
1.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采砂问题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袁文等11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政务记过或政务警告处分。省水利厅相关责任人员与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许可采砂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问题合并处理。
2.采桑湖外包破坏生态环境,生态修复工作未按要求开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君山区政府办副主任朱运行等4人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或免职。
3.君山后湖违规承包,生态严重破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君山公园水上开发中心原经理龙月球等2人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或免职。
十二、大通湖区委、管委会及环保、水务、渔政等部门未按要求取缔湖内投饵养殖,对企业违规养殖及捕捞行为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沅江市委书记陶德保(时任大通湖区委书记)等6人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或予以诫勉,同时给予佘卫光等4人政务处分。
十三、华容县水污染治理工作滞后,华容河水质持续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华容县政府正科级干部蒋志新(时任华容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
十四、黄盖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突出。临湘市政府及林业、畜牧等部门未能取缔湖内违法养殖及捕捞行为,未按要求拆除养殖设施,违规核定捕捞许可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临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垂利(时任临湘市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通报批评或予以诫勉。
十五、常德市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问题突出。
1.珊珀湖投肥养殖导致水质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鼎城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林红华(时任安乡县副县长)等2人党内警告处分。
2.常德市城区未能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黄金陵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
3.常德市经开区生活污水直排三岗渠,导致水质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常德市经开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主任向绪彦等3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朱佳宏等5人党纪政务处分。
4.常德市农委对农村垃圾简易填埋环境隐患整治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常德市农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仕英等2人党内警告处分或予以诫勉。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一湖四水”系统联治、长株潭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固体废物处置与加工利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为重点,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与环保协同共进。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突出位置,扛牢抓实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责任,答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一历史性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