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开始,本市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社会救助政策将扩大覆盖面、降低门槛,社会救助将按照新财产核算方法开展。家庭拥有货币财产、机动车、名下房产使用面积等认定条件都有所调整。政策修订后,预计受益人群将从原来的13万人扩展到20万人以上。
3人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财产认定条件方面,现行规定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指导意见”规定: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这位负责人以本市2017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25元为例测算,2人户和3人户家庭的货币财产总额分别为8.98万元和11.23万元,与现行政策的4.8万元和7.2万元相比,“指导意见”放宽了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
可以拥有专用于医疗的车辆
在车辆认定条件方面,现行政策中,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就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修订后设置了政策例外情形,即:居住在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小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在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规定方面,由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调整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社会救助。以2017年统计部门公布的44.89平方米为例,三口之家住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放宽了住房条件。同时,明确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但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房屋认定情形更全面、合理。“这条政策有利于农村困难人群的救助申请,因为农村房子都很大,但也存在家里有三间大瓦房却家徒四壁的情况。”从明年开始,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
自费坐头等舱、出国等将影响救助
指导意见还新增了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同时,加大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本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重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残障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而且,为缓解低收入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本市还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取消低收入家庭一年有效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