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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造成损害个人不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3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造成损害个人不担责本报讯(记者 任珊)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
原标题: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造成损害个人不担责

本报讯(记者 任珊)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这些流血牺牲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所造成的。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此次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依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责编:池梦蕊、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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