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山东 » 正文

全球报道:山东 向民企收“保护费”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山东 向民企收“保护费”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省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

原标题:山东 向民企收“保护费”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山东省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努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意见》提出,凡有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将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予以重点打击。对因民营企业破产、劳资纠纷、产权争议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将及时妥善处置。

在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骗贷、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将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违法执行的监督,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慎捕少捕不捕,严格审查案件。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规定,严格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坚决防止“入罪即诉”“带病起诉”。

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编:翟晨曦、胡洪林)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