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
人民网哈尔滨1月2日电(韩婷澎)黑龙江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8〕16号),从2019年1月起,全省开始执行新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通知》要求,黑龙江省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供养儿童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自然增长机制,以2019年的新标准为起算点,每年由孤儿所在地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通知》明确,对于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0-18周岁且符合以下情况儿童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一是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是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下列儿童:
1.艾滋病病毒感染的;
2.父母双方或分别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被遣返出国的;
4.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被遣返出国,另一方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以上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据了解,2011年黑龙江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规定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供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儿童每人每月600元));2013年,黑龙江省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2016年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供养儿童每人每月1100元、社会散居儿童每人每月700元)。但近年来随着黑龙江省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孤儿基本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再次提高黑龙江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并将因监护缺失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