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服刑人员酝酿劫持狱警越狱提前暴露,法院判组织越狱罪
“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借风‘飘’出监狱围墙”、“使用监区劳动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狱警逃离监狱”,在广东东莞监狱服刑的两名罪犯酝酿越狱时,提出了以上方案。不过,他们在拉拢和煽动同监区服刑人员时,计划暴露了。于是,这个看起来很像电影情节的“越狱计划”,未能实施。
两名罪犯最终要为这一失败的越狱接受处罚。1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涉案的两名罪犯郑小强、吴光平均被广东高院认定犯组织越狱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越狱计划:暴力劫持狱警逃离监狱
据广东高院二审裁定书显示,服刑人员郑小强与吴光平都是犯下了重罪的重刑犯。
其中,湖北郧县的郑小强(男,生于1992年),于2013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汕头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6月23日,郑小强由汕头市看守所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
贵州大方县人吴光平(男,生于198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广东惠州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3年7月1日被广东省高院裁定维持及核准。2013年9月13日,吴光平由惠东县看守所交付广东省东莞监狱执行。
据广东高院查明的事实,郑小强、吴光平及龙某、郭某、梁某先后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入东莞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14年9月份后,郑小强向吴光平提出采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待刮大风时从监舍楼顶天台上“飘”出监狱围墙的越狱方法。后因觉得该方法无法操作,郑小强又向吴光平提出纠集同监区服刑人员,使用监区劳动工具作武器,暴力劫持狱警作为人质乘机逃离监狱。尔后,郑小强、吴光平多次拉拢和煽动龙某、郭某、梁某等同监区的服刑人员越狱。
结果,在2015年2月8日,因吴光平与郭某产生矛盾,暴露了越狱计划,被狱侦部门查获。2015年3月24日,郑小强、吴光平因本案被隔离审查。
法院审理:系犯罪预备阶段,免于刑事处罚
据裁判文书显示,这起案件的审理,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2016年11月29日,广东东莞中院一审以组织越狱罪判处郑小强有期徒刑2年,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以组织越狱罪判处吴光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小强、吴光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于2017年9月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东莞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再次作出刑事判决,改判两人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并与两人前罪余刑合并执行:郑小强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吴光平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小强、吴光平仍不服,再次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郑小强、吴光平密谋越狱,并企图纠集他人参与,为越狱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越狱罪。鉴于郑小强、吴光平的行为尚属于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阶段,故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鉴于两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两人依法可免除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8年11月,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武丹 UN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