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年关将至!邯郸公布5起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贾利军,男,在2016年下半年承包涉县“阳光海岸”小区地铺设等工程,完工后拖欠王某等1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58271元,后贾利军在已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拒接电话、躲避农民工等方式逃避责任,经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利军逃避支付1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5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贾利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
被告人樊庆军,曾用名樊胜华,男,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樊庆军负责经营武安市爱美洁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拖欠郝某等37名员工工资共计174299元,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以责令樊庆军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樊庆军仍采取隐匿方式而拒不支付,2018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庆军作为爱美洁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樊庆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樊庆军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74299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三:
被告人关海国,曾用名张彦鹏。2012年3月份,被告人关海国从邯郸市峰峰二矿太南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人张某手里承接二矿太南棚户区改造项目52、53号楼,又于2012年底承接该项目45、46号楼工程,两期工程共计工程款4982338.5元(含质保金),关海国在收到两项目工程款共计4514080元,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拖欠承包45、46号楼内外墙抹灰工程的被害人马某等人工资199000元,被害人马某在关海国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先行垫付全部工人工资。
2016年1月26日,被害人马某等人将关海国投诉至邯郸市峰峰矿区劳动监察大队,峰峰矿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关海国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关海国于2016年2月3日前足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至限期支付令到期,经多次电话联系未果,关海国仍未按要求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关海国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马某现金150000元,并将名下大众轿车作为工资抵给马某,至此双方达成谅解,关海国不再拖欠马某等人的工资。
被告人关海国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关海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关海国已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关海国判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认罪服判。
案例四:
被告人王雪刚,男,2017年10月,被告人王雪刚挂靠他人资质承包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烘熔钢铁有限公司吸附制氧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烘熔钢铁有限公司按工程进度先后支付工程款115.2万元(其中现金95万元,水泥等抵扣20.2万元)。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雪刚以资金短缺为由,拖欠杨某、张某等工人工资533825元。后经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王雪刚下达调查询问通知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被告人在限期内未支付工人工资。立案后支付陈某等28名工人212639元,剩余321186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雪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被告人王雪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雪刚违法所得人民币321186元,返还邓某等工人。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五:被告人杨海丰,男,2017年4月至8月份,其借用河南金阳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武安市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三铁厂3#高炉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在施工期间,杨海丰拖欠李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95944元,经武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2018年3月16日杨海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将拖欠李某等13名农民工工资95944元全部退还。13名农民工对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丰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海丰家属积极将13名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