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推“无理由退房”,购房有“后悔药”吃了
1月11日,广东东莞市正式出台了全国首个“无理由退房”新规,将在3月1日起执行。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如果后悔了,可在2个自然日内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此,可避免“激情购房纠纷”,一时头脑发热被开发商忽悠,也有后悔药吃了。
有业内人士认为东莞的“无理由退房”影响有限,但我不这么看。首先,东莞“无理由退房”给予消费者的是“后悔期”,就如同网购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一样,消费者可以对自己的冲动性购买等行为,采取补救举措,从而规避损失。
相比于网购主要集中于生活类小额价格商品,购房显然是典型的“大宗交易”,按理说购房者的决策流程会较长,决定也会相对谨慎。但问题在于,由于长期以来房价暴涨,不少开发商销售人员往往会用“错过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等诱导性话术,加重购房者的焦虑感,从而冲动性购房。
更为重要的是,购房交易中的定金已成购房者心中之痛。开发商利用“定金”与“订金”的差异,往往让购房者缴纳定金,定金即是为了能够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买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一笔担保金额。从以往的法律规定而言,定金是不能退的。对于购房者而言,一旦缴纳了定金,哪怕后续对房屋不满意,为了避免损失,也只能默默掏出更多的钱,被深度套牢。
东莞“无理由退房”虽然只有两天后悔期,但起码给予了购房者一定程度的后续选择权。与此同时,东莞市住建局要求当地所有的地产开发商,都使用政府的认购书范本,不得与购房者另外签订补充协议,也就消除了以往开发商自制认购书中存在的种种隐形陷阱和霸王条款,其意义更在于“两天后悔期”之上。
而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出示并解释将来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应清楚了解主要合同条款及相关合同风险,这要求购房者在购房时需事先了解所购楼盘的情况以及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要求,还需了解银行最新房贷标准,如果购房者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么开发商有权解除认购书,定金也不予退还。这就意味着,购房者必须对购房过程的细节有更多了解,对于自身与开发商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更加明晰,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评估未来可能的收益与风险,最终为行为负责到底。这其实也是在推动购房者群体的理性成长。
中国房地产领域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而不是用来炒的”,“租售同权”等一系列新指导精神,对房地产交易市场提出各项调控举措,就是要矫正以往弥漫的投机炒作之风,逐步消除其中的泡沫成分。相比于之前历次调控,此轮房地产调控更在于对房地产浮躁风气的纠偏,从职能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开发商到购房者,所有参与主体都需同步随大变革而改变调整。东莞出台首个“无理由退房”举措,是地方政府对购房者权益的保障举措,也是在释放明显信号: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严重不对等博弈需改进,房地产领域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型,尊重和保护购房者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在内的系列权益,也是大势所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要经历变革并同步改变自己的行为预期。
“无理由购房”目前本身的行业价值相对有限,但其背后所折射的行业服务理念升级,则应该在更大范围内普及,由购房流程延伸至后续的房屋建设、交付等全过程,通过政府外部监管的强化、推动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行业自律,形成对购房者合法权益更为完善的保障体系。唯有如此,中国房地产市场才能获得长远发展,实现中央“房住不炒”的价值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