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拟春运首日实施
自2015年11月我省尝试开展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以来,至今已3年有余。此举有效激发了社会公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热情,参与举报的群众逐年增多,受理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起数也越来越多,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路面通行秩序好转,交通事故下降。此举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受到安徽省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建中的充分肯定。
3年来,全省高速公路共受理举报交通违法信息51000条,有效信息19548条,兑付奖金1865100元。其中,2018年受理举报交通违法信息29630条,有效举报10700条,兑付奖金107万元。为更好地开展我省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推动此项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迈进。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认真总结近3年有奖举报工作经验并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拟于春运首日(1月21日)起实施。
新制定的《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我省高速公路有奖举报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界定。
据悉,《办法》首先增加了举报渠道。举报分“非现场举报”和“现场举报”两种,无论何种举报形式,公众均可通过“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APP、互联网PC端、智能行车记录仪、微博、微信等便捷方式进行有奖举报。
在增加举报渠道的同时,还扩大了举报范围。非现场举报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扩大到6种,现场举报扩大到8种。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了证据要求,通过高速公路服务平台上传的图片或视频证据应清晰记录违法事实,包括机动车前部(或尾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等外观全景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标志标线等,且要求在3日内上传。
除此之外,《办法》还界定了奖励标准、区分了奖励情形、拓展了支付方式、明确了举报责任。(记者 张毅璞)
新闻链接:《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新制定的《安徽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我省高速公路有奖举报工作将产生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增加了举报渠道
举报分“非现场举报”和“现场举报”两种,无论何种举报形式,公众均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入“安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便民服务平台”(简称“安徽高速交管服务平台”),点击“有奖举报”,按要求和程序举报。
(一)手机APP。打开“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从首页“交管”模块进入。
(二)互联网PC端。打开互联网,直接登录http://gsbmfw.ahga.gov.cn。
(三)智能行车记录仪。支持按技术协议接入安徽高速交管服务平台的行车记录仪,实现违法行为“一键抓拍,一键上传”。
(四)微博。登录新浪微博,关注并私信“安徽高速交警”,点击屏幕下方的“有奖举报”菜单进入。
(五)微信。通过“安徽公安交警在线”、“安徽公安网”或“江淮义警”微信公众号中的“有奖举报”菜单进入。
(六)其它可接入安徽高速交管服务平台的第三方软件。
实施“非现场举报的”,登录安徽高速交管服务平台,打开“有奖举报”页面,选择“非现场举报”按钮操作。
实施“现场举报的”,登录安徽高速交管服务平台,打开“有奖举报”页面,选择“现场举报”按钮操作。也可直接拨打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外公布的报警电话举报。
二、扩大了举报范围
(一)非现场举报在原来3种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扩大到以下6种:
1、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2、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3、在行车道上停车的;
4、逆行的;
5、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6、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现场举报在原来3种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扩大到以下8种:
1、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的;
2、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4、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5、驾驶拼装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其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7、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8、交通肇事逃逸的。
三、细化了证据要求。通过高速公路服务平台上传的图片或视频证据应清晰记录违法事实,包括机动车前部(或尾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等外观全景特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24小时制)、地点(路段特征)、交通标志标线等,且在3日内上传。其中,视频证据必须连续完整,时长不得超过15秒,数据大小不得超过30MB;图片证据不得少于3张,且有下述规定的时间间隔:
(一)对于机动车静止状态下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在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1.0秒,且须有两张图片拍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10秒;
(二)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在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能准确分辨违法行为的变化,且须有两张图片拍摄的间隔时间不得小于1.0秒。
四、界定了奖励标准。
《办法》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和举报的难易程度,分类设定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经查证属实,每起奖励100元。对同一种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1000元。一般违法行为种类分为:
1、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2、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逆行的;在行车道上停车的;
3、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6、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7、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的,经查证属实,每起奖励500元。严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其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
4、驾驶拼装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5、交通肇事逃逸的;
6、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
五、区分了奖励情形
《办法》规定,多人举报同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自行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可逐项予以奖励。下列情形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举报信息不符合证据要求,没有被公安交管部门采用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
(三)交通违法行为人投案自首的;
(四)受害人提供和指认的;
(五)举报的交通违法信息已被其他人举报,或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的;
(六)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或交通警察机构雇员举报的;
(七)具有其它不应奖励情形的。
六、拓展了支付方式。
为调动社会公众的举报热情,进一步方便群众领取奖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保留对获奖人话费充值的基础上,增加以银行卡转账为主,云闪付、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选择银行卡转账的,举报人需提供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且该账号为举报人本人实名持有。因举报人提供的账号等信息错误造成转账失败的,视为自动放弃。
选择云闪付、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领取的,须保证云闪付、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真实有效。因账户异常造成奖金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
选择话费充值的,所充值的电话号码需为举报人实名名下。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明确了举报责任。
(一)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匿名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依法解决。
(三)举报人不得故意虚构违法事实或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