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企工资总额增长将不再仅与经济效益挂钩,还要统筹考虑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等。这是近日记者在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召开的全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据介绍,辽宁国企占比较高,人员规模较大,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不规范不灵活,与发达省份相比,辽宁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于2018年12月印发,这是辽宁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通过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总的原则是要坚持效益导向,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不增甚至下降。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切实扭转部分企业工资与效益增长不匹配的状况,确保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省人社厅副厅长梁振英说。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核心任务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改变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国家和辽宁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战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文化类5类企业,分别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联动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为此,《意见》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内确定,并提出了增长的控制幅度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下降,考虑辽宁省实际,将控制目标定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高于70%的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