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法规草案16件,通过8件,审议批准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22件……2018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放在全省发展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我省地方性法规日益完善,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紧扣吉林高质量发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18年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黑土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历经近3年的时间,3次审议,填补了立法空白、强化了黑土地保护力度,是一项立足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创制性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作出积极探索。
这只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个缩影。除了黑土地保护条例,在生态环保领域,起草并审议河湖长制条例,修改和审议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市场经济领域,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需要,审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起草并审议农村审计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定和修订技术市场条例、统计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条例、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在社会治理领域,从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审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相适应,为依法推进机构改革进程,作出了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探索新途径 着力提升立法质量水平
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从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需求出发,通盘考虑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成熟度,区分轻重缓急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法规起草工作,人大自主起草和牵头起草了河湖长制条例、农村审计条例等4部综合性强、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多元开放的立法起草机制。
强化人大审议把关,更好发挥常委会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立法中的利益偏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部地方性法规,在统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增加诚信的规定,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制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3个立法工作规范;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强论证和评估,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立法信息及工作平台作用,立法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
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对涉及生态环保的3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18部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进行全面清理,对7部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废止。对3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严格执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加强对设区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权威。(何琳娣 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