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印发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将实现先鉴定后收费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 本报见习记者 王 卫
|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检、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作了说明。
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规模
办理生态环境案件存在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实际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个瓶颈;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畅,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协作配合等机制没有常态化运作……
“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坦言,在研究制定《意见》过程中,主要坚持问题导向、协作共赢、规范执法三项原则。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顶层设计,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多方联动破解难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起草文件过程中,最高检多次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委的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问题、重点事项反复磋商。“《意见》在具体内容上也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胡卫列说。
记者注意到,《意见》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和应诉的有关规定,更多的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相关流程进行了规范,比如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等。对此,胡卫列说,这些都体现了严格规范司法的要求。在办案中更加注重办案的质量和监督的精准性,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规模和办案效果统计数据。
解决鉴定收费标准缺失问题
记者注意到,《意见》第11条规定,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在通气会上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说,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3家,鉴定人1900多名,基本实现了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司法部与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等多次沟通,深入研究分析导致鉴定费用高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同时,还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舒国华介绍,目前,司法部确立了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规范管理的工作格局,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与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等。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全面参与,融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支持、监督、保障功能。检察公益诉讼是很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检协作日益密切,在国家层面逐步实现无缝对接。双方通过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共同推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据别涛介绍,在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生态环境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2018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案件线索。
2018年11月,最高检和生态环境部签署了互派干部合作协议,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除此之外,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鉴定管理机制方面,生态环境部也为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制度保障。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