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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铜陵一矿业公司非法采矿 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铜陵一矿业公司非法采矿 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的特大非法

原标题:铜陵一矿业公司非法采矿 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

近日,铜陵市铜官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的特大非法采矿案。被告单位铜陵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章某友、钱某胜等5人分别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被铜官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该矿业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经申请获批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对位于铜官区西湖镇的“xx石料厂”等石灰石矿矿山进行植被恢复。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在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余治理废料不得销售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越界施工并非法开采。被告人鲍某祥、钱某胜和章某贵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余治理废料不得销售的情况下,仍受其安排分别进行施工管理、废料销售和销售款项管理。2018年4月,被告人章某在明知司法机关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藏匿财务室电脑主机以帮助毁灭涉案证据。经鉴定,xx公司在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中,总开采矿石量394.61万吨,越界开采矿石量320.14万吨,价值7043.0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铜陵市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章某友、钱某胜、鲍某祥和章某贵违反矿石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并销售获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疑难复杂,法院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记者 陈成)

(责编:关飞、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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