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银川一涉黑逃犯被判刑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及公检法机关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一批曾经因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而外逃的犯罪分子先后落网,受到法律的制裁。56岁的被告人杨某某便是在专项斗争开展以后,因外逃被抓捕归案的犯罪分子之一。
1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庆区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涉黑案件。
以马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于2011年经银川中院及自治区高院两级法院判决予以定罪量刑,组织成员被告人杨某某一直外逃,于2018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杨某某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兴庆区法院庭审查明,自1998年以来,马某(已判刑)逐步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多人,形成了以马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替他人摆平事端、插手市场经营、暴力逼债、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敛财,严重影响了银川市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被告人杨某某自2007年加入该组织后,接受马某的领导和管理,在澳门通过“抽取红利”、“洗码”等手段攫取利润。2008年12月,马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银川多次开设赌场,杨某某按照马某的安排,负责为赌客保管、兑换赌资及运输赌具。
兴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犯马某等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非法敛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
兴庆区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记者 胡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