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下午,《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21号)同时废止。据悉,《规定》明确划定了南宁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并调整了限放区的范围,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据了解,《规定》第六条划定了城区范围内的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其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包括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禁燃区基本涵盖了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
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据了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主要在原高速环道以内、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此前已经划定为限制烟花爆竹区,同时新增了龙岗片为限放区。
此外,各县、武鸣区的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由武鸣区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自行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另外,考虑到公墓的特殊性,《规定》将禁放区内的公墓按限放区进行管理,在壮族“三月三”和清明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调整限制燃放区内的燃放时限
根据《规定》的要求,在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内,任何时段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记者了解到,限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特定的时间段为:一是农历除夕、正月初一;二是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 7时至晚上12时;三是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规定》与“第21号政府令”相比,将原有规定的“初七”改为“初六”,这一规定的调整主要是与春节的法定假期保持一致,也顺应了民意,为市民的工作、休息营造好的环境。
强化对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力度
第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在民意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民意认为允许单位和个人储存100公斤烟花爆竹制品,数量太大,安全隐患较大。为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除经依法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
《规定》还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和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规定》中提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规定》中提到,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中提到,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有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唐秋艳 实习生 张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