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政部 下岗失业人员连拒3次工作介绍或将停发低保金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通知提出,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月28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该部近日印发相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通知提出,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对象贫困程度要根据刚性支出综合评估
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通知要求各地,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通知提出,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同时,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生活困难具体情况分类别确定救助标准
在救助方面,通知提出,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不断增强救助时效性。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运用“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积极转介相关部门协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帮扶的,及时转介给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形成救助合力。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帮扶措施,提高救助额度。
通知还提出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其中提到,通过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形式,积极参与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困难处境、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发展能力。
此外,通知还提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务,为这些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创业和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创造有利条件。
重新就业家庭核算收入时可扣减就业成本
救助困难群众的一系列制度要形成合力,还要与社会保险等制度衔接。此次通知提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失业、医疗等保险制度的衔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工作。
在就业方面,加大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跟踪服务力度,激发创业、就业意愿,优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岗位,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对于重新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新京报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