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天起高耗水企业不使用再生水,罚
《辽宁省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节水部门职责分工、节水管理体制、完善节水措施以及加强节水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依据《条例》,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要求采取节水工艺和技术,回收利用尾水;而高耗水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将受到处罚。
辽宁是严重缺水省份之一,全省目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779立方米,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而依据相关部门先后三次水资源评价成果,全省水资源总量呈逐步减少趋势,第二次评价与第一次评价相比,水资源总量减少26.9%,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减少29.4%。
在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我省将采取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辽宁省明确,将运用水费价格等经济调节手段,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激励机制。节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公开节水规划、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名录、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条例》完善了节水措施,要求各地将再生水管网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以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高耗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城镇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维护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具备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也要鼓励使用。
强化监督力量和惩处力度,则是厉行节水的法制保障。用水大户、供水企业、特殊用水行业等出现的8种违法行为,将受到1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