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北 » 正文

全球报道:河北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0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河北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
原标题:河北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起,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由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管理办法提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包括采矿权人在其批准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应当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基金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自主使用,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不含土地复垦)。

管理办法强调,关于基金的提取与摊销,采矿权人应按照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年度提取、摊销,并将摊销的金额计入当年生产成本。基金的摊销数应等于提取数。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市或县级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记者贡宪云 通讯员肖恩君、刘玉石、徐言)

(责编:陈思危、史建中)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