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技 » 手机 » 正文

邻居之间关于住宅的物权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5
核心提示:到法律纠纷不用愁,全国百强律师团队帮您解心忧!!30年司法经验,公检法一路走来,整合律师资源组成精英团队,各区域设律师服务点

到法律纠纷不用愁,全国百强律师团队帮您解心忧!!30年司法经验,公检法一路走来, 整合律师资源组成精英团队,各区域设律师服务点,针对案件帮您挑选律师,效果更佳,收费合理!!!

微信号:baiqianglvshi    QQ:1179222942

法律咨询:159 1949 8839  保留电话,以备咨询。


 华某与韩某为邻居,两家所住房屋呈直角,院门亦呈直角,院外为两家所共同使用的通道。1993年韩某的儿子结婚,韩某遂在自家院内紧摊华某住 房为其子建了1间房,华某同意。这样,华某与韩某之间即隔了韩某之子的房屋三家仍共同使用外面的通道。1994年,华某将自家房屋转让给沈某,沈某找到韩 某之子,提出门外共同使用的通道划出一条通路归“火道”(即邮共同使用的通道),其余部分归沈某自由使用。韩某之子同意,双方签订了协议。1995年5 月,沈某遂占用“火道“外的通道建房,韩某不同意,沈某置之不理,并开始动工。韩某遂诉至法院,诉称沈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共用通道,侵犯了其使用权利;沈某 辩称其已与韩某之子签订了使用协议,韩某现已不是其邻居,无权干涉其使用。

(1)你认为沈某与韩某之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假设城建部门已批准沈某建房,韩某是否能获救济?如何获得救济?


 

如果不考虑年份 要用《物权法》分析 1,两房屋的产权人分别为华某和韩某 2,房屋外的通道属于华韩二人共有。 3,韩某儿子与华某的约定无效,因为韩某儿子不是房屋产权人,亦不是通道的共有人。所以韩某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韩某事后当即表示反对,不予追认,应认定无效。 对通道进行重大修缮应当经韩某和华某共同同意方可进行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到法律纠纷不用愁,全国百强律师团队帮您解心忧!!30年司法经验,公检法一路走来, 整合律师资源组成精英团队,各区域设律师服务点,针对案件帮您挑选律师,效果更佳,收费合理!!!

微信号:baiqianglvshi    QQ:1179222942

法律咨询:159 1949 8839  保留电话,以备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