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禁止分段购票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律师不满“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起诉中国铁路总公司专家详解
□ 本报记者 杜 晓
□ 本报实习生 叶子悦
近日,因不满“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规则,律师李滨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已正式立案。
那么,“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规则究竟是否合理?《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禁止分段购票存争议
消费者选择权受挑战
李滨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19年1月30日,原告欲购买2019年1月30日19时56分开,沈阳到哈尔滨西的G729次高铁票,到达哈尔滨西站时间为当日22时18分。”“经查询,没有沈阳到哈尔滨西G729次高铁直达票。”
据李滨在民事起诉状中描述,沈阳到长春西的高铁票有,到达长春西的时间为21时18分;也有该次高铁长春西到哈尔滨西的高铁票。当他购买了沈阳到长春西的高铁票后,再购买长春西到哈尔滨西的高铁票,被拒绝。
于是,李滨购买1小时15分以后的下一车次G731,这辆车从长春22时33分发车,同日23时30分到达哈尔滨西站。
在实际旅途中,李滨又以第三人的身份购买了G729次高铁长春西到哈尔滨西的车票,并向当次高铁列车长说明情况。列车长不清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原因,许可李滨乘坐。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之所以存在长途无票,但中间各段均有票的情况,可能与各程都会预留一定的车票以保证供应量有关,毕竟省内、临近城市之间也有铁路交通出行的需求。但是,在中间路段车票有剩余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铁路部门应该允许消费者购买。
“以从北京到上海的铁路路段为例,若南京是其中间站点,在北京至上海的列车车票显示无余票的情况下,如果北京至南京、南京至上海的这两段路程车票仍有余票,那么不论是分段购买还是全程购买,理应给予消费者消费选择权。但若这两段路程中有任一一段车票已无余票,则消费者不可强求。”邱宝昌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认为,若非这一事件被媒体公开报道,很多乘客或许都不知道有“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这一规则存在。
“据说这一规定是铁路方面于2014年制定的规定。我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官方网站的‘客户服务’栏目中的‘文件制度’中,也无法找到这一规则。包括有媒体记者致电铁路客服部门,但连铁路客服都对作出如此规定的具体原因并不清楚。这说明这项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内部、单方制定的制度,未对外公开,外界也无法查询知悉,所以这一规则并不公开透明。”孟强说。
黄牛倒票现象已减少
方便旅客出行最重要
记者注意到,李滨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原本有条件直达目的地,由于被告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的规则,导致原告为自身利益(购票后,有座位),不得不重复购票。被告因此多收取票款22元,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另据了解,今年2月2日,哈尔滨西站售票负责人回复李滨,“同车禁止分段购票”原因是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虽然铁路部门认为,“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定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但现在看来,随着实名制推行,黄牛倒票等现象虽然不能说绝迹了,但确实越来越少。这应该已经不是铁路购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焦点。现在需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怎样方便旅客购票出行。
“农民的职责是种地,学生的职责是学习,工人的职责是生产产品。中国铁路总公司不是执法机关,也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还是为消费者提供铁路运输服务。所以,打击黄牛倒票虽然是其职责之一,但这并不是主要职责。既要扎紧篱笆,避免黄牛倒票,更应尽量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务必注意不要在打击黄牛的同时打击了消费者。”刘俊海说。
“随着验票技术的进步,此前制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则时所考虑的因素已经不再重要。如今随着身份信息的联网运用、人像识别技术的采用等,人、证、票三者合一才能上车,已经成为常态,黄牛倒票、囤票等现象已经大量减少。所以不应以过去陈旧的规定来限制旅客正常合理的乘车需求。”孟强说。
邱宝昌也认为,“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规则的设置不尽合理,需要因时而变,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便利。
邱宝昌称,对于可能侵犯自身权益的事情,消费者自然有运用法律武器的权利。但是这一事件起因和“不当得利”似乎关系不大,因为分段购买的票价与整途购买的票价差距不大。如果是在运力紧张时期,有意压缩短途车程车票,只提供长途车程车票,则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孟强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目前也是提供铁路客运服务的唯一主体,其从事的是铁路公共运输服务。所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铁路客运服务合同中,属于承运人一方。
“之所以在内部制定‘同车禁止分段购票’的规则,并在购票系统中设置成同一乘客在同一日期、同一车次上,使用同一证件只能购买一张车票,据称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比如,为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上囤票倒票,售票系统将不接受行程冲突的购票。而同一车次不同站点,则被视为行程冲突被禁止购票。同时,也有可能是为了防止乘客逃票,比如,防止乘客只购买旅途头段和尾段的车票,而不购买中间区域的票。这一规定也许在数年前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确实考虑到了对更多乘客权益的保障,但在今天看来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不合理的,需要加以改正。”孟强说。
限购规定有违合同法
加大验票力度是良策
目前,高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对于“同一趟高铁禁止分段购票”的规定,乘客也有自己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武风(化名)认为:“这一规定确实有不合理之处。防止不正当囤积车票和打击黄牛倒票,包括查处逃票等行为可以通过加强列车工作人员检查之类的措施来进行治理,而不应该因噎废食,直接禁止分段购买车票。如果是长途列车,那么会给乘客造成不便,也可能导致某些列车行驶区间的座位是空闲的。”
孟强对记者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是承担铁路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因此不能拒绝乘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一事件中的乘客,其购票的目的是用于正常旅程,而且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春运、节假日等时期,乘客的购票目的一般都属于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此无权拒绝,不得以内部规定、内部操作流程等为借口进行拒绝。所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购票系统中的这一技术限制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担心乘客只购买头尾段的票而不购买中途区间的车票,只需要加大车上验票环节的力度即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如果在途中验票发现了偷逃票的,可以依法要求乘客补票,还可以加收票款,以此避免自己的损失。不能为了防止乘客逃票而将负担完全转移到广大乘客身上,拒绝乘客正常合理的乘坐请求。”孟强说。
刘俊海认为,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管理细节出了问题。设置相关规定的动机是好的,但这样做忽视了消费者便利出行的需求,以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希望铁路企业在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再考虑自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打造有温度、有追求、有担当的铁路企业,才能营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元共享、包容普惠的铁路市场生态环境,避免被消费者误以为是“店大欺客”,随意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
“中国铁路总公司对自身的文件制度,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例如‘同车禁止分段购票’规则,与作为基本民事法律的合同法相冲突,依据这一规则而在购票系统中进行的相关技术设置,应当及时修改。”孟强说。
“不管最后结果如何,这一事件对于规范铁路经营服务,平衡、协调铁路企业和乘客之间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铁路企业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高度重视最后的裁判结果。”刘俊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