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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香港频道:中央零容忍“港独” 公函撑禁“民族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7  来源:星岛环球网
核心提示:星岛环球网消息:《大公报》报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日前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依法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

星岛环球网消息:《大公报》报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日前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依法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的命令。中央政府昨日向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发出公函,表明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并请行政长官就此事提交报告,同时重申按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区应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林郑月娥表示,中央公函是对特区政府工作的肯定,禁止“民族党”运作符合中央和特区政府对“港独”零容忍的一贯立场,而向中央交报告符合特区直辖中央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等宪制原则。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去年9月24日按《社团条例》及警方助理社团主任的建议,命令禁止“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之后“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上诉。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正式宣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2月19日,即行政会议上周开会时,确认保安局局长的命令有效,该上诉结果已于2月21日通知陈浩天。按《社团条例》第8(7)条,禁止社团运作的上诉程序至此结束。

中央政府昨早向林郑月娥发出公函,表明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公函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区应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公函又指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

要求特首提交报告

林郑月娥昨日下午会见传媒表示,中央政府以公函形式表态支持,是对特区政府工作的肯定,而请她本人就此事向中央提交报告,则体现了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宪制责任。她强调,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决定经过谨慎、小心和全面的考虑,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需要,并且符合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对鼓吹“港独”行为零容忍的一贯立场。

谈及向中央提交报告,林郑月娥表示,内容会涵盖特区政府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过程、事实根据和所经过的法律程序,以说明特区政府依法办事,她倾向公开报告内容,不过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提出司法覆核,最终公开与否要再寻求律政司的意见。

有记者提问称特区政府向中央交报告,是否意味中央干预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林郑月娥表明,中央在“香港民族党”一事中从无任何指示,特区按本地法例完成整套程序后中央才表态,目的是想了解多点,而过往中央一直关心香港各方面情况,包括经济民生,希望看看是否需要跟进或支持,行政长官亦不时以向领导人述职、与中央部委会面、向中央提交报告等形式,汇报香港社会情况,这类互动十分平常,符合特区直辖中央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等宪制原则。

中央向港发公函 符宪法基本法

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政府发公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中央政府公函全文

中央人民政府2月26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公函,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一事表明意见。新华社刊发全文如下:

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2019年2月1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确认保安局局长命令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请行政长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等有关情况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回归后曾多次向港发公函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曾多次向香港发出公函,如:2006年《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范围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覆函》,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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