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进中央建议强制工读惩戒校园霸凌)
核心阅读近两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所谓校园欺凌,亦称霸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社会各方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教育方面的漏洞。民进中央敏锐地关注到了校园欺凌现象,并建议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园欺凌处理办法,明晰学校和教师的反欺凌责任,给予学校适当惩戒权。此外,不少政协委员也非常关注校园欺凌,并纷纷建言献策。
建议工读教育由自愿改为
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民进中央指出,校园欺凌治理政策的操作性有待加强。校园欺凌问题的辨别、介入与处理极其复杂。目前的治理政策指导性不强,政策内容及配套措施欠缺可操作性,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与事后平复等过程中面临操作困境。现行政策下,学校执行治理政策的努力只能改善肢体欺凌和言语欺凌现象,较为隐蔽的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问题继续存在。学校介入与处理欺凌的方式集中于“教育与鼓励”“移交公安部门”两种,与校园欺凌类型的多样性、复合性不匹配。
其次,学校欺凌治理的权能有限。学校在面对欺凌事件时,处于政府部门与家长之间的“夹心”位置,同时承受两方面压力。欺凌者的未成年人身份,使得公安、司法机关难以介入到欺凌事件中。由于缺乏教育惩戒权,缺少法律顾问和专职心理教师,学校欺凌治理权能有限。大多数学校既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防治体系,也没有建立针对欺凌治理的激励与处罚机制,更缺少欺凌问题处理模式与流程的明确规定,学校欺凌治理实际上处于“随机应变”的状态。
教师在欺凌防治中角色失当。部分教师出于班级团结或工作绩效考虑,不及时上报校园欺凌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成为许多教师处理校园欺凌问题的行动哲学,理所当然地将其视为嬉戏打闹。教师防治角色的偏离与失当,会被学生理解为对欺凌者的“默许”。
民进中央建议,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园欺凌处理办法,教育与惩戒并行。加强对欺凌的不同类型、发生区域、典型危害、监管重点、处理方式、处置流程、权力边界、心理辅导、治理目标与政策标准等的多学科研究,提供处理不同欺凌事件的标准模式。制定欺凌治理的相关法规,或在相关的法律中增加欺凌治理条款,为依法治校提供依据。推进工读学校制度改革,将接受工读教育由自愿改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明晰学校和教师的反欺凌责任,给予学校适当惩戒权。应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对任何校园欺凌事件必须予以解决而不能搁置或推脱。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最低伤害原则为指导,建立校园欺凌治理的激励与问责机制,激发教师对校园欺凌治理的主动性。要求教师将欺凌事件细节及处理措施和处罚结果记录在案,同时将欺凌事件调查与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此外,还不应以欺凌是否发生或数量多少为依据评价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而应以学校、教师能否不加隐瞒、切实调查、有效应对、根据实际制定目标并扎实防治的情况及达成的效果为评价标准。在一些文件中,规定对欺凌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制”,这将使相关方“忽视”或“掩盖”欺凌,应删除此类条款。
热议一
发生霸凌行为学校怎么办?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教育集团校长李有毅:
学校不可因负面影响
而遮掩欺凌事件
对于校园欺凌的种类,李有毅分析道:“校园欺凌有的是肢体上的侵害,也有思想上的侵害,有的是恶作剧,有的还可能通过网络实施侵害,比如通过网络散发不良信息去报复、侵害同学,这种传播方式更广、不可控,造成的侵害更大。”
她指出,这些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学校管理是否到位,尤其是在入学教育方面有没有跟上。其次,老师对于学生的关注程度、观察力度是否欠缺。从家长的角度来说,有的家长可能会给孩子灌输这样的理念:在学校里要“狠”一点,否则孩子就容易被人欺负。也有的家长可能对孩子疏于管教,送到学校里就不管了,放任自流。还有的家长溺爱孩子,孩子在家称王称霸,到学校里他自然而然也可能会有这种倾向。当然还有一些社会因素,比如孩子看的一些影视作品,含有暴力因素的,可能孩子也会受到影响。
对于此类事件如何解决?李有毅指出,学校应该建立一种机制,或者说是应急预案,能够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把情况了解清楚,这个时候,老师要走到前面去。具体到欺凌事件中涉及的孩子,被欺凌者如果责任很小,要全力保护这个孩子,如果这个被侵害的孩子本身也有错,那就要加强教育。
此外,对于孩子遭受侵害而产生心理伤害,老师要运用专业心理辅导技巧去安抚他们,学校该负的责任一定要做好,关注到每一个学生。对于欺凌人,一定要加强教育,及时与家长沟通,强调其危害性。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求助公安系统,不要因为害怕丢学校面子、产生负面影响而遮遮掩掩私了解决,该报警的还是要报警,这一切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孩子。
热议二
发生霸凌行为家庭怎么办?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上海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胡卫:
不能依靠“私了”解决问题
胡卫告诉北青报记者,现在中国的教育还是比较重视文化课的传授,可对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包括人际关系怎么交往等基础性的内容重视度是不够的。现在有的国家提出要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比如人际交往能力,对同伴的尊重,对事物的创新能力等等,这些也要慢慢进入到我们的教育中去。过分强调文化知识,却把教育应该坚持的内容排除到了教育之外,这是不可取的,这样的教育是窄化的,我们需要把窄化的教育加以泛化。因为这些方面的缺位容易造成学生人格发展的缺陷。
胡卫又将目光转移到被欺凌的孩子,他认为,有的孩子受了伤害不愿意说选择隐瞒,这就是心理健康问题,要慢慢培养,让孩子能够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感受。这里面家长的教育也可能存在问题,家长在家里过于强势,孩子看到父母就怕,受到伤害也不敢说,这种问题其实很多。
“关于欺凌问题的处理,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教育为主,其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去进一步解决,现在也有人呼吁能不能把未成年人的入刑年龄降低。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有人就认为这种事情通过私了,家长出点钱就解决了,却不知道这是人身伤害。国外对校园欺凌的刑罚蛮重的,比如按照美国法律,判无期徒刑都有可能。欺凌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我们也要针对不同的欺凌形式制定不同的处置方式。”胡卫说。
热议三
法律应该如何规范霸凌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主任皮剑龙:
建议赋予学校保卫部门
一定的执法权
皮剑龙认为,目前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规范,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等部门法中,体系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保障校园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
皮剑龙告诉北青报记者,有关校园欺凌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概念不清,他认为,不管是来自校园内的暴力行为,还是在校园外的暴力行为,只要对于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和教学秩序产生了威胁,都应该定义为校园安全问题。
其次是现有法律规定效力不足,现有的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文件,且立法的时候缺乏相关部门参与,导致效果并不理想。“这些法律文件的立法层次比较低,效力也比较低,现有上位法的规定不完整,没有专门法律。”因此,皮剑龙建议,全国人大委托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及与校园安全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参与共同起草《校园安全法》,以求做到法律规范完备、针对性强,切中要害,真正有效地保护校园安全和学生权益。
他还建议,《校园安全法》中应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校园安全,并建议赋予学校保卫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定的执法权,相关主管部门因放任不管,或指导、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皮剑龙还认为,既有的法律规范对于校园欺凌中施暴者的矫正要么过于宽泛,缺乏操作性,要么处罚起点较高无从适用。《校园安全法》中,应该更加注重对施暴者的矫正,其中行为恶劣的施暴者,教育部门应与司法部门联合,通过参加义工计时服务等手段,将施暴者纳入社区矫正关注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