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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甲醇汽车制造体系建设、推进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建设、加快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甲醇汽车应用、加强甲醇汽车监管等七个方面提出建议。
《意见》提出,鼓励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生产企业在现有制造体系基础上,针对甲醇汽车特性,通过技术改造完善甲醇汽车制造体系,提升甲醇汽车制造技术水平,开发甲醇乘用车、商用车、非道路工程车等车辆及动力机械,满足市场需求。同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甲醇,充分利用低质煤、煤层气、焦炉煤气等制备甲醇,探索捕获二氧化碳制备甲醇工艺技术及工程化应用。此外有关地区应因地制宜、统筹布局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
《意见》还鼓励甲醇汽车的应用,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安全可控的原则,重点在山西、陕西、贵州、甘肃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且具有甲醇汽车运行经验的地区,加快M100甲醇汽车的应用,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公务、出租、短途客运等领域使用甲醇汽车。同时,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的市政车辆、专线物流运输等领域使用甲醇商用车。
此外,《意见》还要求对新生产轻型甲醇汽车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中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型式检验,新生产重型甲醇汽车按《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规定的方法和限值进行型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