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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 转供电价加价何时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聚焦难点痛点堵点】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 转供电价加价何时休?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降电价红利无法传导到终端用户转
原标题:【聚焦难点痛点堵点】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 转供电价加价何时休?

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降电价红利无法传导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价加价何时休?

“每度电的价格还是1.2元。”3月25日,济南市连城广场内一家商铺的负责人李莉(化名)在一楼服务台买电时仍得到这样的答复。

据了解,去年山东省出台的多项电价相关政策中,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尖峰平谷电价表”。相关转供电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现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

连城广场收取商户的电价显然与政策相悖,为此记者拨通了广场物业部门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的电价是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其中包含公共设施用电及供电设备损耗。而去年9月山东省出台的《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现象,导致降电价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降价红利没有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在济南,类似连城广场这样转供电价加价的现象并非个案。高新区丁豪广场内某商铺店长张女士告诉记者,长期以来都是按每度电1.2元购买的,也从没听说过降电价政策。同样,历下区舜华北路茗筑美嘉小区的商户也都是按照每度1.2元购买“预购电”。“去小区物业交电费,收据上只有交了多少钱,并不体现每度电的价格。”小区门口沿街一商铺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年初,马路对面的临街商铺经过协商,电价降到了一块零几。”

据了解,山东省多项政策都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的电价。其中一条规定,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按照每度电1.2元收取明显过高,转供电单位不可能照这个价格向电网企业缴费。”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表示,造成转供电价加价泛滥现象的原因不外乎几种:一是非直抄用户数量多,降价政策宣传普及的力度不够;二是线损和公摊费用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公开透明的信息告知;三是有关监管部门查处的力度不够。“政策明确规定,对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单位违反国家电价政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他建议,对电价有异议的商户或个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热线进行举报。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多地的物价部门都在加强转供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提出对转供电单位存在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行为的,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陕西省出台相应规定,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在遇国家和省内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时,同步同水平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调整标准。

四川省则明确制定了转供电电度电价计算公式,同时明确线损率、公摊等计量和收取方式,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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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责编:聂俊穹、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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